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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院明确玖富与出借人非民间借贷关系 玖富系信息中介无需担责
时间:2026/4/27 15:24:05

日前,湖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玖富普惠平台的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在该案中,出借人邓某因不服湖北省某市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委托其女熊某向湖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就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提起再审申请。湖北中院在该裁定中明确指出,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网贷信息中介平台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玖富普惠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亦不负有还款义务。基于上述认定,湖北法院最终驳回了邓某的再审请求。

申请人从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的真实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核心证据的真实性、资金存管与担保事实认定的完整性,以及利息计算与费用承担的正确性等方面,向湖北省某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玖富普惠公司针对出借人的再审申请也提交了反驳意见。玖富普惠表示,平台展示的“还款保障措施”系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并非其自身提供的担保,该模式符合监管对信息中介的定位。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作出了担保承诺,双方系中介合同关系,而非借款或担保关系,玖富没有承担还款义务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中,湖北中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两点:邓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玖富公司是否应对邓某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各项证据后,湖北中院认定,邓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邓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邓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邓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款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邓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湖北中院裁定如下: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很显然,根据玖富平台与出借人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法院对诉讼证据的审理来看,玖富公司在P2P网贷业务中只充当了信息中介的角色,并不是实际收款方。因此,对于出借人而言,当遇到回款难题时,首要任务是厘清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依法向真正的借款人主张权利,唯有如此,才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才是解决回款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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