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投资网(www.161588.com)2025-6-9 14:45:54讯:
日前,高层发布《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指出,要“强化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诚信义务,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持股比例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个人以为,上市公司有必要引入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积极股东”。
总体而言,《意见》涉及的内容可谓面面俱到。既有包含公司治理结构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方面,也包括激励创新、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等。此次《意见》涉及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中提及上市公司引入“积极股东”,这在此前是没有过的。而且,对于“积极股东”的提法,也颇具新意。
目前市场与投资者所熟知的上市公司股东,包含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中小股东等。仅仅就公司治理方面来讲,控股股东或者说前几大股东往往具有一定的话语权,至于中小股东,一般情形下只有“靠边站”的份。
比如一家上市公司如果存在控股股东特别是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其对董事会具备足够的掌控力,控股股东提出的议案,在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会畅通无阻。至于其他中小股东的临时提案,如果不符合控股股东的利益,休说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都不会通过。这样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特征非常明显。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并不存在控股股东,且前几大股东间持股差距不大,股东内斗、追逐董事会席位、董事会上互投反对票、股东大会上相互拆台的现象并不少见。
而且,此前上市公司“三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即使是今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后,董事会、股东大会“两会”运作不规范的现象同样有可能发生。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引入持股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显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方面,机构投资者的本质是财务投资者,逐利是其本性。从现实案例看,一家公司治理紊乱的上市公司,最终会拖累其业绩,并会波及其投资价值。如果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与业绩不满意,由于持股超过5%,一旦启动抛售,对相关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显然是不言而喻的。若此,或会造成多输的格局。
另一方面,作为积极股东,当然需要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像公私募基金、险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虽然在相关上市公司中持股比例不低,但其在公司治理中往往表现为集体失语,似乎上市公司的各种重大事项与自身无关一样。即使是某些事项会损害到自身的利益也同样如此,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引入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既应在上市公司股价稳定上发挥作用,也应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中“积极表现”,这才是一个“积极股东”应有的积极态度。否则,将徒有“积极股东”之名,而无“积极股东”之实。
当然,让机构投资者这个积极股东发挥积极作用,需要营造“积极”的市场环境。比如积极股东可委派人员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甚至应进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此,其不仅可行使董事的职权,也有可能推动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再比如,对于难以在上市公司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积极股东,在合规的情形下,应允许其减持股份甚至清仓。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市公司频频对积极股东各种刁难,阻止其发挥积极作用;或者积极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乱作为,或者违规减持甚至清仓持有的股份,监管部门也有必要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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